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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类型 | 黑名单 |
| 不良指标 | 失信被执行人 |
| 处罚部门 | 最高法 |
| 文书号 | (2012)青执字第01437号 |
| 处罚日期 | 2013-10-09 |
| 处罚内容 | 支付欠款等526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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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类型 | 行政处罚 |
| 处罚部门 |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 |
| 文书号 | ﹝2021﹞煤001号 |
| 处罚日期 | 2021-03-04 |
| 处罚内容 | 对嵩山煤矿2200综采工作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已下达停产整顿),处人民币21.5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孟现锋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
| 处罚事由 | 井下主要巷道没有安全指示牌板、消防管路;井下动力电缆与监控线路没有按标准吊挂;矿井没有按要求对皮带下积煤进行清理等问题。 |
| 处罚依据 | 参考《<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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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类型 | 异常经营 |
| 列入决定机关 | 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立日期 | 2013-10-09 |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类型名称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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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类型 | 合同违约 |
| 案件名称 | 刘福玉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20)黑0904民初218号 |
| 审理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904民初218号 原告:刘福玉,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掘进工人,现住本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卉,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岩,男,该单位新铁煤矿法律顾问。 原告刘福玉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卉,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福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330.90元(5065.00元/月×60%÷30天/月×793天),伙食补助费10500元.00(15.00元/天×700天);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2年起,就在被告所属的新铁煤矿从事掘进工作,常年的井下煤尘环境,致使原告患上严重的尘肺病。2005年,原告被认定工伤,同年被鉴定为尘肺职业病四级伤残。自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原告因病情反复加重,多次住院治疗,共计住院793天,被告一直未支付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只支付10.50元/天。被告的行为违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向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月6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单位已经派薛启、高明君等6人进行全程护理,原告属于重复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已经由七煤集团社保中心全部支付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刘福玉提交的证据一、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提供,证明原告已经进行了诉讼前置程序;证据二、病历8份,证明原告住院793天。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福玉系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新铁煤矿职工,2005年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被诊断为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4级伤残。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原告住院治疗共计793天,二级护理。因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给付问题原告与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诉前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以“其他情形,不予受理”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玉于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病案记载原告系二级护理,属需要1个护理人员护理的情形,因此间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派专人对原告进行护理,也没有支付护理费,因此应予支持,但标准要求过高,以每日按50.00元计算为宜;伙食补助费已实际支付,本院尊重工伤保险机构的意见,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福玉护理费39650.00元(50.00元×793天); 二、驳回原告刘福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蔡丽文 人民陪审员 赵丽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家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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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类型 | 黑名单 |
| 不良指标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 处罚部门 | 税务总局 |
| 文书号 | 若为空不显示 |
| 处罚日期 | 若为空不显示 |
| 处罚内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0.4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0.4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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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指标
| 序号 | 失信类型 | 处罚部门/机构 | 处罚时间 | 失信行为 |
|---|---|---|---|---|
| 1 | 黑名单 | 最高法 | 2013-10-09 | |
| 2 | 行政处罚 |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 | 2021-03-04 | |
| 3 | 异常经营 | 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3-10-09 | |
| 4 | 合同违约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
| 5 | 黑名单 | 税务总局 |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最终得分 | 标签 | 不良指标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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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最终得分 | 标签 | 不良指标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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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立案时间 | 案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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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次以上的企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门类) |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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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名 | 企业名称 | 行业(门类) |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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